一、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流域处理规模≥10000立方米/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、污染物监测要求和实施要求。
本标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流域处理规模≥10000立方米/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,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设计、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。
二、控制区域划分
1.根据流域水污染物特征和环境保护要求,将流域分为重点控制区域和一般控制区域,分别执行相应排放限值。
2.重点控制区域包括流域龙凤桥电站水坝以上的汇水区域。
3.般控制区域指除重点控制区域外的其他汇水区域。
三、控制要求
4本标准实施之日起,新(改、扩)建城镇污水处理厂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水应按照表1规定执行。
四、其它规定
1.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应符合GB24188的规定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稳定化处理应符合GB18918的规定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土地利用、填埋、建筑材料利用、焚烧等方式处置时,应符合GB/T23484、GB/T23486、GB/T24600、CJ/T309、GB/T23485、CJ/T314、GB/T25031、GB/T24602等规定。
2.城镇污水处理厂大气污染物排放、大气污染物取样与监测应按照GB18918中规定执行。
五、实施与监督
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。